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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页 —> 随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随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2008-2012)》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随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2008-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住房建设规划、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随州市城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坚持以提高住房整体水平和改善住房保障水平为原则,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促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住房保障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 住房保障现状。我市城区居民总户数是10.81万户,人均GDP1171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10025元,人均住房面积27.89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户数是12658户,共37974人,户均住房面积50.2平方米,人均16.73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2659元。
    第七条 规划期内应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对象11594户,3.47万人,需资金1987.7万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230套,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需资金68040万元;廉租住房1980套,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需资金10692万元。共需资金80719.7万元(不含租金核减)。
    第三章 住房保障目标
    第八条 住房保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提前规划,强化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随州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条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2008年底前,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在区、市要做到应保尽保。到2012年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条 供应对象。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设面积的6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 住房套型结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企业解困房、集资建设房以及危旧房改造等住房建设,其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随州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1180套,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46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46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46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46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46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住房保障目标的需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为:
    2008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219.8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6372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13608万元。
    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290.7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62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13608万元。
    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377.8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62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13608万元。
    2011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484.6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54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13608万元。
    2012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614.8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54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13608万元。
    第五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住房用地总量为166.83公顷,其中主城区117.55公顷,淅河组团32.85公顷,两水组团16.43公顷。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廉租住房用地为5.1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32.9公顷。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6.5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3.1公顷。
    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6.5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78公顷。
    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6.5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78公顷。
    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6.5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26公顷。
    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6.5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26公顷。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签订责任书,进行综合考核。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社会捐赠资金;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要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从而进一步落实本规划。
    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该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全面落实规划实施相关单位的责任,对违反规划的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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