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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页 —> 关于公布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关于公布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市城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随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随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计收,其基准价为:一级 0.35 元 / 月 · M 2 , 二级 0.30 元 / 月 · M 2 , 三级 0.20 元 / 月 · M 2 。

    二、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

    住宅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下列标准收取停车费:自行车 5 元 / 月、辆, 0.30 元 / 次、辆;电动车 6 元 / 月、辆, 0.40 元 / 次、辆;摩托车、三轮车 10 元 / 月、辆, 0.50 元 / 次、辆,轿车 40 元 / 月、辆, 2 元 / 次、辆;货车 80 元 / 月、辆, 5 元 / 次、辆。不具备停车条件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人的车辆, 15 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三、上述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属基准价格,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具体执行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服务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由双方按低于三级的收费标准合同约定具体执行价格。

    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下岗职工、特困职工的物业服务费,凭有效证件,由物业管理企业减半收取。对五保户免收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 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 严格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定的主要内容。

    五、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区范围内住宅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六、此通知从二 O O 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随价房服 [2002]99 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附 件:

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  级

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服务范围

( 一 )

综合

管理

服务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管理人员须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

 3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维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4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 、设置服务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急报半小时内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维修、报修记录。

 6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经常与业主沟通,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征求业主的意见,促进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0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小区房屋建筑总面积的 5‰ ,有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设备。

 11 、公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服务的管理

( 二 )

房屋

维修

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申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及时维修。

 3 、每日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 1 次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要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栋、单元、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房屋共用部位

( 三 )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明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每天组织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7 、对照明设备按规定时间开关,每天检查,及时更换,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95% 以上。

 8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 、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应及时向业主做好通知工作。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四 )

公共

秩序

维护

 1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2 、配备安全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实施 24 小时监控并记录及时。

 3 、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 、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等。

 6 、每年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 五 )

保洁

服务

 1 、每栋每单元设置一个垃圾桶,每日清运干净,无异味。

 2 、合理设置果皮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干净,无溢满现象。

 3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地等每日清扫 2 次;楼梯扶手保持干净;楼道每天清洁 1 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4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 次;化粪池每季度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部分

( 六 )

绿化

养护

管理

 1 、绿地面积占小区用地总面积 30% 以上。

 2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3 、草坪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4 、花卉、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5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6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保持花草花草树木生长良好。

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二 级

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服务范围

( 一 )

综合

管理

服务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管理人员及特种工种人员须持证书上岗。

 3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维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4 、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 、公示服务电话,急报半小时内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维修记录。

 6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经常与业主沟通,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征求业主的意见,改善服务质量。

 10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小区房屋建筑总面积的 5‰ 。

 11 、公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服务的管理

( 二 )

房屋

维修

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检修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大、中修范围及时申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后根据决定及时维修。

 3 、每 2 日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要出入口设有标志,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房屋共用部位

( 三 )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明确,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每二天组织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 、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7 、对照明设备按规定时间开关,每天检查,及时更换。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 90% 以上。

 8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 、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应及时向业主做好通知工作。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四 )

公共

秩序

维护

 1 、小区主出入口有专人值守,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2 、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 、 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等

 4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 五 )

保洁

服务

 1 、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日清运,无溢满现象。

 2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地等每日清扫 1 次;楼梯扶手保持干净;楼道每 2 天清洁 1 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

 3 、区内公共防水道每年疏通 1 次;化粪池每半年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部分

 

( 六 )

绿化

养护

管理

 1 、绿地面积占小区用地总面积 20% 以上。

 2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3 、对草坪、花卉、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保持整齐美观。

 4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5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6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保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

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三  级

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服务范围

( 一 )

综合

管理

服务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管理人员及特种工种人员须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3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维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4 、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 、公示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维修记录。

 6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经常与业主沟通,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和处理业主投诉,征求业主的意见,改善服务质量。

 10 、有物业管理用房。

 11 、公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服务的管理

( 二 )

房屋

维修

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大、中修范围及时申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后根据决定及时维修。

 3 、每三天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定期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有关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各栋、单元、户有明显标志。

房屋共用部位

( 三 )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记录齐全。

 3 、操作维修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每三天组织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 、对照明设备按规定时间开关,每天检查,及时更换,公共照明完好率 85% 以上。

 7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 、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应及时向业主做好通知工作。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四 )

公共

秩序

维护

 1 、小区主出入口有专人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2 、车辆停放有序。

 3 、 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等。

 4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 五 )

保洁

服务

 1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2 、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一次;楼道保持干净,每三天清洁一次。

 3 、区内公共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 次;化粪池每半年检查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部分

 

( 六 )

绿化

养护

管理

 1 、有绿化地。

 2 、对草坪、花卉、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保持整齐美观。

 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 、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保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

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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