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市城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随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随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计收,其基准价为:一级 0.35 元 / 月 · M 2 , 二级 0.30 元 / 月 · M 2 , 三级 0.20 元 / 月 · M 2 。
二、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
住宅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下列标准收取停车费:自行车 5 元 / 月、辆, 0.30 元 / 次、辆;电动车 6 元 / 月、辆, 0.40 元 / 次、辆;摩托车、三轮车 10 元 / 月、辆, 0.50 元 / 次、辆,轿车 40 元 / 月、辆, 2 元 / 次、辆;货车 80 元 / 月、辆, 5 元 / 次、辆。不具备停车条件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人的车辆, 15 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三、上述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属基准价格,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具体执行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服务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由双方按低于三级的收费标准合同约定具体执行价格。
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下岗职工、特困职工的物业服务费,凭有效证件,由物业管理企业减半收取。对五保户免收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 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 严格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定的主要内容。
五、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区范围内住宅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六、此通知从二 O O 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随价房服 [2002]99 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