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能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信息  |  楼盘推介  |  房产知识  |  信用档案  |  许可公示
 
<>

  房地产市场非理性繁荣 三大政策措施或可抑房价

<>
    房子没住 物业管理费究竟要不要交?
<>
 房产管理局各属科室
<>
“国六条”出台 市场各方..
<>
 银行房贷调整标准各不同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热点问答
<>
 物业收费知识问答
<>
 办证收费标准
<>
房地产新政凸显两大亮点
你现在浏览的是:
 首 页 —> 解读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解读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 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首 页 | 网站前导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随州市房产管理局         网站制作:随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地  址 :随州市烈山大道136号       E-mailszfcj@163.com
       邮  编 :441300                    
      
   
鄂ICP备06014840